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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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1〕2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苏政办发〔2019〕57号)有关要求,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审核上报工作。各地应加强对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予以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一)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二)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1),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请省科技厅予以出库或取消其培育资格。

二、关于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凡于2019、2020年度入库且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上报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并确保与同级税务部门数据一致,于6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省科技厅。地方上报的实际应纳所得税数据将作为核定入库企业培育期贡献奖励的依据。

三、关于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部署要求,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已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鉴于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因此从2021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将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地方培育库,并配套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

四、关于地方培育资金下达及材料上报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育资金下达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培育资金(合称为“地方培育资金”)须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认定培育奖励,原则上于6月30日前下达到位。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根据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的2020年度培育资金奖励方案(含省级培育资金奖励金额和地方培育资金奖励金额),督促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奖励标准及时足额下达2020年度培育资金。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情况,据实填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提供地方培育资金下达文件,于6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对上年度地方培育资金未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但已提供承诺函的地区,还须一并上报“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及资金下达文件(附件4)。如6月30日前地方入库培育奖励资金仍未足额下达,将收回所涉企业的省级培育资金,相关企业奖励政策由地方全额兑现。

五、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各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涉及企业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对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出库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如有必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作出承诺。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在组织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省培育资金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培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财政、科技部门应根据入库企业对省级培育资金使用所作出的承诺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将省级培育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四)各设区市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表格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4房间),同时将电子版表格及扫描原件上传至“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71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王洪荣

电  话:025—57711620 

附件:1. 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2. 培育期内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

3.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4. 地方培育资金对2020年度入库企业奖励情况汇总表

2021年06月09日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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